申诉书
致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同志:
在网上向您反映中共尤溪县纪委以及坂面镇纪委滥权司法导致本人名誉与家庭财产损失,实属无奈之举。
本人名陈子查,男,一九五六年出生,高中学历,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民,中共党员,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任两届肖坂村党支部书记。在2002-2003年度和2006-2008年度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2008年9月被评为先进个人,在2009年2月被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身份证号码:350426195609135510,电话:(0)13505985144,联系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官田组3号。邮政编码:365124。
2010年中共坂面镇委处分本人,处分文件如图:
坂面纪委认为本人在担任肖坂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该村林木管护承包过程中,利用职便,于2008年10月,用无效林木管护承包合同,参与管护利润分成,分得人民币39677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本人对此提出异议,坂面纪委何以认定无效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是否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认以及司法部门的认定?因此,本人向上级申诉,尤溪县纪委、尤溪县党委均未书面答复;向省长信箱反映后,在2011年6月8日收到坂面镇纪委的答复,答复意见如图:
坂面镇纪委认为,无效合同的两点理由:一是1997年签订的这份合同本身就是假合同,当初是用来应付林改时上级检查用的,二是您向支部书记林绍銮要了这份合同,虽同意向村部交管护承包合同押金,但您始终没有交押金,因而您持有的这份合同还是假合同。既然您持有这份合同是假合同,自然也是无效合同。
显然,坂面镇纪委的两点理由自相矛盾的,第一点理由说是假合同;第二点却承认本人曾经有签约合同,没交押金。
同时这两点理由又可证明坂面纪委滥权司法的行为。合同真伪与合同效力是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来确认的。本案件曾移交给尤溪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并未告知本人,本人也要求坂面镇纪委出示经侦部门的定论,但因故被拒绝。所以本人对这样的处分决定难以信服。
如此种种行为,本人已经多次书面或口头申诉,但是坂面纪委以及尤溪县纪委不理不睬。无奈之下,本人起诉至尤溪县人民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如下:
尤溪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子查与被告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民委员会对签订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进行了处分,该合同已解除,原告的诉讼不具有诉讼的利益。
显然,法院认为《林木管护承包合同》的处分是有效的,纪委的处分决定是和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根据党规条例,本人可要求坂面纪委撤销处分。但时至今日,本人向坂面镇纪委以及尤溪县纪委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偿还本人合法利润分成,至今都未有任何书面答复。
本人申诉原由清晰,事实确凿,有理有据,希望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同志重视此事,责令中共尤溪县委调查处置,恢复老党员的清白名誉。
致谢!
申诉人: 陈子查
2013年4月2日
(sorry, i m not good at english,and please spell this requistion in english and public to another forums and bbs. thanks )
致中共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同志:
在网上向您反映中共尤溪县纪委以及坂面镇纪委滥权司法导致本人名誉与家庭财产损失,实属无奈之举。
本人名陈子查,男,一九五六年出生,高中学历,尤溪县坂面乡肖坂村民,中共党员,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任两届肖坂村党支部书记。在2002-2003年度和2006-2008年度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2008年9月被评为先进个人,在2009年2月被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身份证号码:350426195609135510,电话:(0)13505985144,联系地址: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官田组3号。邮政编码:365124。
2010年中共坂面镇委处分本人,处分文件如图:
坂面纪委认为本人在担任肖坂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该村林木管护承包过程中,利用职便,于2008年10月,用无效林木管护承包合同,参与管护利润分成,分得人民币39677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错误,本人对此提出异议,坂面纪委何以认定无效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是否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认以及司法部门的认定?因此,本人向上级申诉,尤溪县纪委、尤溪县党委均未书面答复;向省长信箱反映后,在2011年6月8日收到坂面镇纪委的答复,答复意见如图:
坂面镇纪委认为,无效合同的两点理由:一是1997年签订的这份合同本身就是假合同,当初是用来应付林改时上级检查用的,二是您向支部书记林绍銮要了这份合同,虽同意向村部交管护承包合同押金,但您始终没有交押金,因而您持有的这份合同还是假合同。既然您持有这份合同是假合同,自然也是无效合同。
显然,坂面镇纪委的两点理由自相矛盾的,第一点理由说是假合同;第二点却承认本人曾经有签约合同,没交押金。
同时这两点理由又可证明坂面纪委滥权司法的行为。合同真伪与合同效力是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来确认的。本案件曾移交给尤溪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并未告知本人,本人也要求坂面镇纪委出示经侦部门的定论,但因故被拒绝。所以本人对这样的处分决定难以信服。
如此种种行为,本人已经多次书面或口头申诉,但是坂面纪委以及尤溪县纪委不理不睬。无奈之下,本人起诉至尤溪县人民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如下:
尤溪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子查与被告尤溪县坂面镇肖坂村民委员会对签订的《林木管护承包合同》进行了处分,该合同已解除,原告的诉讼不具有诉讼的利益。
显然,法院认为《林木管护承包合同》的处分是有效的,纪委的处分决定是和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根据党规条例,本人可要求坂面纪委撤销处分。但时至今日,本人向坂面镇纪委以及尤溪县纪委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偿还本人合法利润分成,至今都未有任何书面答复。
本人申诉原由清晰,事实确凿,有理有据,希望福建省委书记尤权同志重视此事,责令中共尤溪县委调查处置,恢复老党员的清白名誉。
致谢!
申诉人: 陈子查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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